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贛州衛生學校校友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贛州衛生學校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系,激勵校友發揚贛州衛生學校艱苦奮鬥、敢于創新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的發展,為國家現代化建設和繁榮富強,為祖國統一、振興中華貢獻力量。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贛州市教育局和贛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為江西省贛州市贛州衛生學校校園内,郵編:3410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一) 加強校友間、校友和母校的聯系和情況交流;
(二) 促進校友為國家建設和母校的發展作貢獻;
(三) 進行學術交流;
(四) 組織聯誼活動;
(五) 編輯、印刷《校友通訊》等内部刊物;
(六) 協同各地校友會配合母校作好招生的宣傳、動員工作。
(七) 受學校委托,跟蹤調查曆屆畢業生的工作情況,開展教育科學的研究,征集辦好母校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在贛州衛生學校及其前身贛州地區衛生學校學習過的學生及工作過的教職工,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者,均可申請參加本會。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批評、監督本會工作,向本會提出建議。
(四) 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接受并完成本會委托的任務;
(四)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産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産生理事會;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财務報告;
(四) 通過重要決議;
(五) 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為有效,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幹人。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産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财務狀況;
(五) 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領導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将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校友中較有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章程所規定的工作;
(五) 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後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和協議等。
第二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母校或各地校友會資助;
(二)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贈;
(三) 在規定範圍内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用于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允許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财務管理制度,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會計監督,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終止變更程序
一、本會章程、名稱等重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由會員代表會通過。
二、本會終止活動,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确定善後工作人選,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請,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團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準後生效。